第 2 條
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有關資料,其範圍如下:
- 一、保險對象之投保身分、投保金額、薪資所得、保險費繳納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 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業務之相關帳冊、簿據、名冊及書表。
- 三、扣費義務人依法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等資料。
-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有之保險對象病歷、處方箋及診療紀錄。
- 五、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成本、保險對象自費項目與收費明細表、各類醫事人員出勤紀錄與服務輪值資料、醫療儀器與各類病床配置資料及保險病床使用情形統計。
- 六、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購買本保險給付藥物之品項、價格、數量、憑證及契約等交易相關資料。
- 七、其他與本保險業務相關之文件、資料。
第 3 條
- 1主管機關或保險人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文件或資料時,應以公文載明法規依據、事由、文件或資料名稱項目。案情單純或有急迫之情形時,並得將公文以傳真之方式通知對方,由對方指派之專人接受電話查詢。
- 2前項電話查詢,受訪者認為有必要時,並得於三日內另行提供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