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