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5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 八十。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 應考科目中,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縱總成 績已達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