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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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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        │      │                                │
│宅類別│        │      │                                │
│  \  │        │      │                                │
│家庭平│出售及貸│出  租│                                │
│均年所│款自建部│部  分│備                            註│
│得    │分      │      │                                │
│  \  │        │      │                                │
│ 地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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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八五萬元│五十萬│一  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
│      │以下    │元以下│    比照高雄市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    得比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
│台北市│一三八萬│八八萬│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元以下  │元以下│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
├───┼────┼───┤    ,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比照本│
│高雄市│一○五萬│六七萬│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元以下  │元以下│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申請人│
│      │        │      │    ,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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