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 按報名錄取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 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所在機關填具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考 核表 (附表一) 及訓練及學習期滿初審成績名冊 (附表二) ,報請臺灣省 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第 4 條
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不得請求延期及免除訓練 及學習。但基層機關現職人員報考經錄取者,如報名錄取區與現職服務機 關為同一報名區,且其所考等級及類科與現職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 於榜示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 向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申請以現職訓練 及學習,並以報到日為訓練及學習起算時間。
第 5 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在訓練及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 假、分娩假等,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 ,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應相 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半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及 學習,應註銷其訓練及學習資格。
第 6 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應占訓練及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及學習期間並支領 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支薪,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薪,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 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發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及學習者 ,各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支薪) ,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發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 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低於所占職務最高、低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