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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 │地│家庭平均│國民│出售及│出租 │ │ │ │年所得 │住宅│貸款自│ │備 註│ │區│(新台幣)│類別│建部分│部分 │ │ ├─┴────┴──┼───┼───┼────────────┤ │臺灣省 │九十八│五十八│一 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 │ │萬元以│萬元以│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 │ │下 │下 │ 準,台北縣縣轄市得比│ ├─────────┼───┼───┤ 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 │台北市 │一百四│九十六│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 │ │十六萬│萬元以│ 準辦理。 │ │ │元以下│下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 ├─────────┼───┼───│ 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 │高雄市 │一百零│六十四│ 宅貸款者,比照本標準│ │ │五萬元│萬元以│ 出售部分辦理。 │ │ │以下 │下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本標準│ │ │ │ │ 出售部分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