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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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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家庭平均│國民│出售及│出租  │                        │
│  │年所得  │住宅│貸款自│      │備                    註│
│區│(新台幣)│類別│建部分│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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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九十八│五十八│一  臺灣省省轄市及高雄縣│
│                  │萬元以│萬元以│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
│                  │下    │下    │    準,台北縣縣轄市得比│
├─────────┼───┼───┤    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
│台北市            │一百四│九十六│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標│
│                  │十六萬│萬元以│    準辦理。            │
│                  │元以下│下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
├─────────┼───┼───│    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
│高雄市            │一百零│六十四│    宅貸款者,比照本標準│
│                  │五萬元│萬元以│    出售部分辦理。      │
│                  │以下  │下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
│                  │      │      │    之申請人,比照本標準│
│                  │      │      │    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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