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其 應關務人員考試之應考人,並須符合下列標準方為合格: 一、身高:男性一六一公分以上,女性一五六公分以上 (脫鞋) 。 二、體重:男性五十二公斤以上,女性四十五公斤以上。 三、胸圍:男性八十一公分以上,女性不限。 四、視力:矯正視力一眼須在一‧○以上,一眼須在○‧八以上。 五、辦色力:正常。
第 8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 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 取。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財政部按錄取分發區,分配其所屬機關 (構) 訓練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 (構) 以外之機關 (構) 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