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 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 一、靠背椅。
  • 二、有蓋垃圾桶。
  • 三、電源設備。
  •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 六、洗手設施。

第 4 條

  • 1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 四、光線充足。
    •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 2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