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職業訓練機構按其訓練之職類、期別予以設班,每班以三十名受訓學員置 導師一人為原則。但同一訓練職類學員未滿三十人,得視實際需要由一位 導師兼任二班;同一訓練職類學員超過四十人者,得分組,增置導師一人 。
第 5 條
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本班 (組) 學員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之輔導工作。 二、輔導單位、教務單位交付執行事項。 三、本班 (組) 及班際間活動之指導事項。 四、本班 (組) 學員操行之平時考核及紀錄。 五、本班 (組) 之輔導活動、工廠訪問及訓練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