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制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
命,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以達安定生活、提
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第 3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 一、企劃組。
  • 二、工程管理組。
  • 三、配售組。
  • 四、福利組。
  • 五、秘書室。

第 4 條

企劃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議事項。
  •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之籌措、運用及稽核事項。
  • 三、關於本會業務之綜合企劃事項。
  • 四、關於本會業務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五、其他有關企劃、財務及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工程管理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改建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之督導、協調及管制事項。
  • 三、關於本會管有土地、房屋之管理事項。
  • 四、關於公教人員住宅工程資料之蒐集及統計分析事項。
  • 五、其他有關中央公教人員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事項。

第 6 條

配售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需求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貸款標準之擬
    議事項。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額度之研擬及分配事項。
三、關於中央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資格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中央機關住宅改建配售及職務宿舍配住之協調及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事項。

第 7 條

福利組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案件之審核事項。
  • 二、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案件之審核事項。
  • 三、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文康活動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四、其他有關中央公教人員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會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12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
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第 16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依照局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局核准事項。

第 17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