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 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 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
第 4 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 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出席人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進修重大事項。
第 9 條
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 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機關 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決前,應 行退席。
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 (二) 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三) 本會重要業務。 (四) 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五) 其他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