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負責審議決定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法規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議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決定事項。
- 六、關於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重大事項。
第 7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 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 1參事之權責如下:
- 一、關於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 二、關於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 三、關於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 四、關於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 六、其他交辦事項。
- 2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第 9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 一、保障處,分三科辦事。
- 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分三科辦事。
-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 四、培訓評鑑處,分三科辦事。
-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 六、人事室。
- 七、會計室。
- 八、政風室。
第 10 條
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其執行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 四、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 五、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 六、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 七、關於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 八、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11 條
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事項。
- 二、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 三、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 四、關於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事項。
- 五、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12 條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 三、關於行政中立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 四、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事項。
- 六、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 八、關於其他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事項。
- 九、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
第 13 條
培訓評鑑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政策與法制之研擬規劃、協調及評估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力核心知能需求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及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 五、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講座薦介名單之審議事項。
- 六、關於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事項。
- 七、關於高階公務人才資料庫之建置及諮詢服務事項。
- 八、關於其他公務人員培訓評鑑事項。
- 九、關於本處其他統籌性質及綜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