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認定要保機關係指中央通訊社﹑中國廣播公司﹑海外技術 合作委員會﹑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世界反共聯盟中華民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華經濟研究院及三民主義統一 中國大同盟推行委員會等十一個要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