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 1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報名履歷表。
    •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四、報名費。
  • 2
    前項報名方式兼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6 條

  • 1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2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 1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 2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8 條

  •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 2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3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9 條

  • 1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2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