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第 4 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分別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 5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九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採申論式試題。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三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8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