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其中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前項各等別採分組辦理,其分組情形如附表一。
第 5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 前項口試,三等考試以集體口試行之,四等考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女性不及一五○.○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二。但矯正視力達一.○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一四○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十三、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9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除公職資訊技師組以專業科目「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占百分之六十,「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外,其餘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