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進用之人員,除聘任
人員外,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第 3 條

本考試為委任任用資格考試,現職委任職未具委任任用資格者,得應本考
試。
本考試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如附表一。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類科及應試
科目表
┌──┬──┬──┬──┬──┬───────┬───────┐
│等別│類別│職組│職系│科別│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委任│行政│普通│一般│一般│一  中華民國憲│四  行政法概要│
│    │    │    │    │行政│    法概要    │              │
│    │    │行政│行政│    │              │五  行政學概要│
│    │    │    │    │    │二  國文 (論文│              │
│    │    │    │    │    │    及公文)   │六  法學緒論  │
│    │    │    │    │    │              │              │
│    │    │    │    │    │三  本國歷史及│七  政治學概要│
│    │    │    │    │    │    地理概要  │              │
└──┴──┴──┴──┴──┴───────┴───────┘

第 4 條

本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總成績。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

第 5 條

本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於考試
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6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考試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考選部彙報
考試院核備。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教育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第 8 條

教育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未具
法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參加本考試之類科,造具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
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現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未具任用資
格人員名冊
┌───┬─┬─┬─────┬─┬──┬─────┬───┬─┐
│報  考│姓│性│出      生│學│現任│民國八十四│進  用│備│
├─┬─┤  │  ├─┬─┬─┤  │職務│年一月十八├─┬─┤  │
│等│類│  │  │年│月│日│  │歸列│日以前之職│年│月│  │
│別│科│名│別│  │  │  │歷│職系│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任│相當│  │  │  │
│  │  │  │  │  │  │  │  │    │職稱│職等│  │  │  │
│  │  │  │  │  │  │  │  │    │    │薪級│  │  │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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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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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考試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完竣,並以辦理一次為限。

第 10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