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分配至其考試錄 取分發區之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訓練,其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發區以外機關 (構) 。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 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 (構) 發給津貼,二等考試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五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 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 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第 10 條
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 (構) 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件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 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分發任用。 附件一 ┌──┬───┬───┬───┬───┐ │ 總 │ │ │ │ │ │ 編 │ │ │ │ │ 年 │ 號 │ │ │ │ │ 公 ├──┼───┼───┼───┼───┤ 務 │ 姓 │ │ │ │ │ 人 │ 名 │ │ │ │ │ 員 ├──┼───┼───┼───┼───┤ 特 │本︵│ │ │ │ │ 種 │ 占│ │ │ │ │ 考 │質百│ │ │ │ │ 試 │ 分│ │ │ │ │ 殘 │特之│ │ │ │ │ 障 │ 四│ │ │ │ │ 人 │性十│ │ │ │ │ 員 │ ︶│ │ │ │ │ 考 ├──┼───┼───┼───┼───┤ 試 │服︵│ │ │ │ │ 二三四五│、占│ │ │ │ │ 等 │務百│ │ │ │ │ 考 │ 分│ │ │ │ │ 試 │成之│ │ │ │ │ 訓 │ 六│ │ │ │ │ 練 │績十│ │ │ │ │ 成 │ ︶│ │ │ │ │ 績 ├──┼───┼───┼───┼───┤ 考 │ 合 │ │ │ │ │ 核 │ 計 │ │ │ │ │ 表 ├──┼───┼───┼───┼───┤ 訓│ │ │ │ │ │ 練│ 訓 │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 機│ 練 │ 至 │ 至 │ 至 │ 至 │ 關│ 時 │月 月│月 月│月 月│月 月│ ︵│ 間 │ │ │ │ │ 構│ │日 日│日 日│日 日│日 日│ ︶├──┼───┼───┼───┼───┤ :│ 備 │ │ │ │ │ │ 註 │ │ │ │ │ └──┴───┴───┴───┴───┘ 附件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總│等│名│姓│身│性│出│訓│訓│ 考 │備│ │ │ │ │ │分│ │生│練│練│ │ │ │ │ │ │ │證│ │年│期│機│ 試 │ │ │編│ │ │ │統│ │ │滿│關│等職科│ │ │ │ │ │ │一│ │月│日│︵│ │ │ │ │ │ │ │編│ │ │期│構│ │ │ │號│第│次│名│號│別│日│ │︶│別系別│註│ ├─┼─┼─┼─┼─┼─┼─┼─┼─┼───┼─┤ │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