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分配至其考試錄
取分發區之各用人機關 (構) 實施訓練,其期間為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發區以外機關 (構) 。

第 3 條

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 (構) 編列預算支應。

第 4 條

受訓人員由各訓練機關 (構) 指派工作,並由專人負責指導。

第 5 條

受訓人員不得申請延期訓練。其未按分配函指定之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
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

第 7 條

受訓人員應占訓練機關 (構) 編制內實缺,並由各職缺所在之機關 (構)
發給津貼,二等考試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三等
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
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五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及參加福利互助。分配在事
業機構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第 8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
以一次為限。重訓期滿成績仍不及格或未依限提出重訓申請者,註銷受訓
資格。

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
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第 10 條

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 (構) 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如附件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
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分發任用。
附件一
        ┌──┬───┬───┬───┬───┐
        │ 總 │      │      │      │      │
        │ 編 │      │      │      │      │
  年    │ 號 │      │      │      │      │
  公    ├──┼───┼───┼───┼───┤
  務    │ 姓 │      │      │      │      │
  人    │ 名 │      │      │      │      │
  員    ├──┼───┼───┼───┼───┤
  特    │本︵│      │      │      │      │
  種    │  占│      │      │      │      │
  考    │質百│      │      │      │      │
  試    │  分│      │      │      │      │
  殘    │特之│      │      │      │      │
  障    │  四│      │      │      │      │
  人    │性十│      │      │      │      │
  員    │  ︶│      │      │      │      │
  考    ├──┼───┼───┼───┼───┤
  試    │服︵│      │      │      │      │
二三四五│、占│      │      │      │      │
  等    │務百│      │      │      │      │
  考    │  分│      │      │      │      │
  試    │成之│      │      │      │      │
  訓    │  六│      │      │      │      │
  練    │績十│      │      │      │      │
  成    │  ︶│      │      │      │      │
  績    ├──┼───┼───┼───┼───┤
  考    │ 合 │      │      │      │      │
  核    │ 計 │      │      │      │      │
  表    ├──┼───┼───┼───┼───┤
      訓│    │      │      │      │      │
      練│ 訓 │年  年│年  年│年  年│年  年│
      機│ 練 │  至  │  至  │  至  │  至  │
      關│ 時 │月  月│月  月│月  月│月  月│
      ︵│ 間 │      │      │      │      │
      構│    │日  日│日  日│日  日│日  日│
      ︶├──┼───┼───┼───┼───┤
      :│ 備 │      │      │      │      │
        │ 註 │      │      │      │      │
        └──┴───┴───┴───┴───┘
附件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
│總│等│名│姓│身│性│出│訓│訓│  考  │備│
│  │  │  │  │分│  │生│練│練│      │  │
│  │  │  │  │證│  │年│期│機│  試  │  │
│編│  │  │  │統│  │  │滿│關│等職科│  │
│  │  │  │  │一│  │月│日│︵│      │  │
│  │  │  │  │編│  │  │期│構│      │  │
│號│第│次│名│號│別│日│  │︶│別系別│註│
├─┼─┼─┼─┼─┼─┼─┼─┼─┼───┼─┤
│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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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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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年│年│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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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日│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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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