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 正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 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第 5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 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