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其具備附表一所列各款資格之一,並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 2服志願役者須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第 4 條
- 1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2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3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第 6 條
- 1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 2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 1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 4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5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
-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四、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