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1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 2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科別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 3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第 7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一、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0公分;女性不及一五0.0公分。
- 二、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0或大於三十一.0。
-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二以上。但矯正視力達一.O以上者不在此限。
- 四、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0分貝。
- 五、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 六、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七、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八、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
- 九、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十一、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 十二、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 8 條
- 1本考試各科別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2總成績之計算,三等、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 3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4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5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6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