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 2本考試按各地區國稅局區分為臺北、北區、中區、南區及高雄等五個錄取分發區;臺北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中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南區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高雄錄取分發區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第 6 條
- 1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 2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 3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 4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