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 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 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 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 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 經濟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