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 ,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第 7 條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查核登記之: 一、勳章、獎章、模範公務人員。 二、記大功、記大過。 三、懲戒處分。 四、聘用、解聘。 五、更改姓名、冠姓或撤銷冠姓。 六、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更正出生年月日。 八、留職停薪、復職復薪、資遣。 九、其他異動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其他法令者,應先依各該其他法令辦理確定後,再送請登 記。 辦理第一項第五、六、七款時,應檢附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正本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