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可享受免費或減費醫療之具有現役軍 人眷屬身分或退伍軍人及其眷屬身分者,係指適用「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 例」及退伍軍人其及其眷屬醫療優待規定之人員及其眷屬而言。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除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保者外,不得中途退 保;如不願參加本保險者,應檢送有關證明文件,經要保機關查核屬實後 ,可免參加,嗣後除喪失前項所定身分者外,不得申請參加本保險。
第 6 條
退休公務人員,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如具有本條例規定之公務人員眷 屬身分,得自願選擇參加本保險,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人員自願參加本保險後,其庀參加之退休人員應予停保,如將來不具 參加本保險之公務人員眷屬身分時,仍得恢復退休保險。
第 13 條
本保險眷屬之起保日期,在本條例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自本保險 開辦日起計算;在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公務人員之眷屬,要保表件於當月十 五日以前送達承保機關者,自一日起計算,十六日以後送達承保機關者, 自十六日起計算。 要保機關對公務人員眷屬之要保資格,應依規定詳予審查。如有應辦而未 及辦理致損及被保險人權益,應由要保機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