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 四、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 五、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 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第 5 條
-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 2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執行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組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稽核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至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至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稽察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至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