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3 條
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各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但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均應由本人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第 5 條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討論之:
-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機構之決定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績效之考核事項。
- 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 七、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管理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