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績效之考核事項。
- 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 七、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管理事項。
第 7 條
- 1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 2前項委員均為兼任,其由專家學者擔任者任期為二年。
第 8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二人,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稽核四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系統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