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 2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3 條
- 1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紀念日: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 二、民俗節日:
-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 一、紀念日:
- 2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 3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 1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 2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3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