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各機關關於公務員之進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第 3 條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 總裁言論。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 三、現行法令。 四、與職務有關之學術。
第 4 條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第 5 條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第 6 條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 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第 7 條
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 內勻支。
第 8 條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則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