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各機關關於公務員之進修,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 2 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第 3 條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
一、國父遺教及  總裁言論。
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
三、現行法令。
四、與職務有關之學術。

第 4 條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第 5 條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第 6 條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
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第 7 條

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
內勻支。

第 8 條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則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