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曾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或曾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得免除基礎訓練,惟實務 訓練期間與分兩階段實施者同。 實施訓練期間得視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第 6 條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 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 各機關學校實施。
第 8 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 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 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 送保訓會。
第 10-1 條
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報名時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考選 部聲明,由考選部於榜示後將現役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 二、報名後至榜示日始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 (郵戳為憑 )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保 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