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 1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 一、報名履歷表。
-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 四、報名費。
-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2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 1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 2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各類科應試科目一與策略規劃與問題解決二科目各占筆試成績百分之五十。
- 3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以三位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 4第三試口試成績,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
- 5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著作或發明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考試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6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 9 條
-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依考試總成績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酌增錄取名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皆予錄取。
- 2第二試著作或發明成績六十分以上者,均予錄取。
- 3第三試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 4第一、三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10 條
-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 2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3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