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而言。
- 2本辦法所稱受有報酬,指兼任前項職務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第 4 條
- 1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 二、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 三、兼職之職稱、工作項目及期間。
- 四、兼職之工作時間。
- 五、兼職之報酬。
- 六、其他兼職情形。
- 2前項申請書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