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 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文到先後收案編號,按委員 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同時任命者以報到先後定之。
第 15 條
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 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 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 論表決之。
第 4 條
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送部分、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 送部分及再審議案件部分,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文到先後收案編號,按委員 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同時任命者以報到先後定之。
第 15 條
審議開始,由書記官朗讀審查報告書並經配受委員補充說明後,如係重大 案件,得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就審查意見 討論並表決。 前項表決,認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者,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依次討 論表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