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文書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彙編工作計劃及報告事項。 二、關於文電撰擬事項。 三、關於收發文件事項。 四、關於繕寫文件事項。 五、關於校對及傳覽文件事項。 六、關於卷宗編檔保管事項。 七、關於書記廳會議之紀錄事項。 八、關於圖書之編輯及管理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事項,又一 人承辦第三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事項,又一人承辦第四款 及第七款事項。
第 16 條
每日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送請書記 官長分交各科室擬辦。 凡文件有直書委員長以下各員本人姓名及有秘密及親啟字樣者,他人不得 開拆;如遇緊急文件或電報,應立時送由書記官長呈請委員核閱,俟發下 後再補行編號摘由。
第 19 條
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 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人員,應於校對文件之末頁加蓋名戳以明責任。 繕寫人員每日應將繕寫公文件數、字數立簿登記送陳科長核閱存查。
第 23 條
各科室文卷除因特殊情形自行保管者外,其有應行歸檔者應將種別、類別 、案由、件數、附件等項加記入歸檔文卷簿,隨簿送交文書科點收分別歸 檔。 文卷歸檔後各科室承辦人員,如須調閱應用調卷證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證 收回。
第 24 條
議事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懲戒案件編號分配及登記事項。 二、關於懲戒案件之申辯及調查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編製及通知開會事項。 四、關於審議紀錄及整理事項。 五、關於議決書校對及印發事項。 六、關於議決案處理事項。 書記官一員承辦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五款 事項,又一員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
第 27 條
關於左列事項,議事科應負責稽查並隨時通知配受委員: 一、飭令申辯其申辯書已否送達。 二、申辯書應否通知監察院。 三、囑託調查其調查已否報告。 四、公示送達其公示日期已否屆滿。 五、移送法院或軍法機關之案件其刑事已否終結。 六、監察院移送案件將屆三個月該案件已否辦結。 前項通知應備通知單,第一第三及第五各款應聲明如有催詢之必要請即通 知議事科辦理,對於第六款應聲明如未能在三個月內辦結時請將未能辦結 情形通知議事科,轉報委員長查核。
第 30 條
議決案件經配受委員製作議決書稿,議事科應將該件發交繕正送經主稿委 員核定後,依次送請審查委員及出席委員分別審查及簽署。 前項議決書原本審簽完竣時,議事科應即校對,送請書記官長轉呈委員長 察閱後,繕印正本分別呈報或送達。 校對議決書正本應以文書科為初校,議事科為覆校。 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覆校人員準用之。 議決書審簽完畢後至發出,以七日為限;並應依監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儘 先函達監察院。
第 32 條
議事科應就每案附辦案進度表一紙,將收受命令、申辯、調查、公示送達 、提出審查報告、議決、審查、簽署、發送各日期填入,隨時送請委員長 及配受委員核閱,每屆月終並將收結案件及辦理情形分別表報委員長核閱 。
第 33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款出納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員工福利及衛生事項。 四、關於勤工管理及訓練事項。 五、關於公物購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編製財產目錄及表冊事項。 科長兼辦第一款事項,書記官一人承辦第二款及第六款事項,又一人承辦 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
第 37 條
前條用品購置後應由總務科連同單據送會計室驗收,並在原單據上加蓋驗 收人員名章,該單據始為有效,會計室發覺商店所開發票應具手續或形式 不具備者,得請總務科更換,凡手續齊全之發票除驗收人員及經手人蓋章 外,並應送總務科長蓋章。
第 45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其責任如左: 一、工作計劃之決定。 二、編制預算之扼要提示。 三、本會委員會及審議會之召集。 四、懲戒案件進行程序之查察指導。 五、本會工作之監督考核。 六、委員職員之任免獎懲。 七、重要文件之判行。 八、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