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縣(市)別│在途期間日數│備考│ ├─────┼──────┼──┤ │臺北市 │ │ │ ├─────┼──────┼──┤ │新北市 │二日 │ │ ├─────┼──────┼──┤ │基隆市 │二日 │ │ ├─────┼──────┼──┤ │桃園市 │三日 │ │ ├─────┼──────┼──┤ │新竹縣 │四日 │ │ ├─────┼──────┼──┤ │新竹市 │四日 │ │ ├─────┼──────┼──┤ │苗栗縣 │六日 │ │ ├─────┼──────┼──┤ │臺中市 │七日 │ │ ├─────┼──────┼──┤ │彰化縣 │六日 │ │ ├─────┼──────┼──┤ │南投縣 │七日 │ │ ├─────┼──────┼──┤ │雲林縣 │六日 │ │ ├─────┼──────┼──┤ │嘉義縣 │六日 │ │ ├─────┼──────┼──┤ │嘉義市 │六日 │ │ ├─────┼──────┼──┤ │臺南市 │六日 │ │ ├─────┼──────┼──┤ │高雄市 │八日 │ │ ├─────┼──────┼──┤ │屏東縣 │八日 │ │ ├─────┼──────┼──┤ │宜蘭縣 │四日 │ │ ├─────┼──────┼──┤ │花蓮縣 │七日 │ │ ├─────┼──────┼──┤ │臺東縣 │八日 │ │ ├─────┼──────┼──┤ │澎湖縣 │十九日 │ │ ├─────┼──────┼──┤ │東沙島 │三十四日 │ │ │太平島 │ │ │ ├─────┼──────┼──┤ │金門縣 │三十日 │ │ ├─────┼──────┼──┤ │連江縣 │三十日 │ │ ├─────┼──────┼──┤ │烏坵鄉 │三十四日 │ │ └─────┴──────┴──┘
第 3 條
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當事人居住於國外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 │地區 │在途期間日數│備考│ ├───┼──────┼──┤ │亞洲 │三十七日 │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 │北美洲│四十四日 │ │ ├───┼──────┼──┤ │南美洲│四十四日 │ │ ├───┼──────┼──┤ │大洋洲│四十四日 │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 │南極洲│七十二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