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 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選送進修或考察。 一、對於工作有特殊表現。 二、學識堪資深造。 三、品行優良。 四、體格健康。 前項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以曾經高等考試及格或曾在公立或教育部 立案或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通曉該國文字者為限。
第 4 條
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第三條規定 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之機關,以國民政府五院各部會署各省 政府及院轄市市政府為限。 前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滿五十人得選送一人,每多五十人得加送一人 ,但至多以五人為限。
第 6 條
每年應派進修考察之總員額,派赴地點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 ,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前項選派,如為考試院行政院及其所屬以外各機關之人員,其派赴地點或 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並應會同各該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