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依
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
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第 3 條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其他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第 4 條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第 5 條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妥
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第 6 條

公司合併除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情形外,如有公平交易法第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提出申報。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