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電子申請:指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文件。
- 二、電子申請文件:指公司或其代理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本法各項登記電子申請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
- 三、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 四、電子公文:指主管機關於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請登記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 五、電子送達:指主管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並經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 六、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司或其代理人下載電子公文之資訊系統。
第 6 條
- 1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為電子申請之提出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記錄之時間為準。
- 2中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收受電子申請後,應即將收受時間、申請案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公司或其代理人。
第 7 條
- 1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主管機關應將該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 2主管機關對前項之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 3有前二項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