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 (三)類序三之場所。
-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 (三)類序三之場所。
-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第 5 條
- 1公寓大廈住戶向經營危險行業住戶請求補償火災保險費差額者,應檢附保險契約及保險費收據影本。
- 2經營危險行業住戶應全數補償前項之差額;其超過一戶者,應按各戶所占面積比例分攤火災保險費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