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督導推行民間守望相助工作,應成立民間守望相 助規劃輔導組,由直轄市、縣 (市) 長擔任召集人,警察局長為執行秘書 ,由警政、工務、建設、民政、國宅、社會、教育、環保、衛生等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主管人員組成。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應視治安需要,或應地區住戶之請求,核定守望 相助設置地區。各鄉 (鎮、市、區) 應成立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 組,由各鄉 (鎮、市、區) 長為召集人,警察分局長或分駐派出所主管為 副召集人,村 (里) 長及有關單位人員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辦理輔導成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配合警勤區建立巡守組織。
第 7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第 11 條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 鄉 (鎮、市、區)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第 14 條
公寓大廈及社區建築物之共同基地與共同使用部分等共同事務之管理維護 及管理員、巡守員之費用負擔方式得經住戶之同意,訂定規約共同遵守。 第六條至第十三條所訂事項應載明於前項規約中,作為規約內容之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