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應檢送備查之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 一、工作計畫應以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而訂定。
  •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預算之擬編應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三、購建固定資產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第 3 條

  • 1
    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內容至少應包括年度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前年度及上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果概述。
  • 2
    前項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財團法人並得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項目。

第 4 條

財團法人檢送備查之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內容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或方針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其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第 5 條

  • 1
    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內容至少應包括年度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
  • 2
    前項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格式如附件三,財團法人並得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報表或附件。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