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第 3 條
- 1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 2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