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
- 二、公平交易法之審議。
- 三、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
- 四、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 五、多層次傳銷政策、法規之擬訂及有關案件之調查及處分。
- 六、公平交易政策及法令之宣導。
- 七、其他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第 4 條
- 1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 2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3本法施行時,如現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由現任委員擔任至其任期屆滿為止,不受前項任期及任命方式之限制。
- 4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5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 6本法施行後初次提名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中三位委員任期二年,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 7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9 條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下:
- 一、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政策之審議。
- 二、公平交易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之審議。
- 三、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政計畫之審核。
- 四、執行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公告案、許可案及處分案之審核。
-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
- 六、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 10 條
- 1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3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11 條
- 1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除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外,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事件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 2前項列席人員及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