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委員權責如下:
-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 二、公平交易與多層次傳銷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審議。
- 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 四、委員會議之提案。
- 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涉及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 二、服務業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 三、製造業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 四、公平競爭處,分四科辦事。
- 五、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 六、資訊及經濟分析室,分四科辦事。
-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 九、政風室。
-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8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會施政規劃、管制考核、政策研究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 二、本會執法人員培訓之規劃及執行。
- 三、本會主管法規政策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 四、本會出版品之編輯、出版及管理。
- 五、本會主管法規專業資料之蒐集、建置及查詢服務。
- 六、本會主管法規政令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服務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一、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 二、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 三、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 四、農、林、漁、牧業。
第 10 條
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一、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
- 二、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及其他製造業。
- 三、礦業、土石採取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
- 四、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第 11 條
公平競爭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之調查處理。
- 二、提供不當贈品、贈獎行為之調查處理。
- 三、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
- 四、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監督與管理,及該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行為之調查處理。
- 五、與前四款有關之政令溝通活動之辦理。
第 12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 一、本會主管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 二、本會主管法規之諮詢。
- 三、本會主管法規法制問題之研究。
- 四、罰鍰執行之處理。
- 五、刑事案件之移送。
- 六、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 七、國內外法規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 八、其他有關本會法律事務事項。
第 13 條
資訊及經濟分析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產業市場結構、經濟情況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析。
- 二、公平交易法經濟分析業務之諮詢、意見研擬及推動。
- 三、本會資訊與產業資料整合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發展。
- 四、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 五、其他有關資訊、產業及經濟分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