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受傷慰問金: (一) 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二) 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三) 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四) 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五) 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六) 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 (七) 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三十發 給。 (八) 第三目至第七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 內斟酌發給。 二、殘廢慰問金: (一) 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 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廢 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 (一) 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 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三) 因冒險犯難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所定慰問金金額,公教員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 。 第一項所稱冒險犯難,指可得預知有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性,而仍奮 不顧身執行職務者。所稱危險職務,指公教員工所執行之職務,依通常客 觀之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殘廢、死亡之危險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第 8 條
慰問金之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 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 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其屬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則由其 服務機關、學校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二) 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三) 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者,應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 起三個月內,檢具「公教員工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公死亡證明書﹂、死亡證 明等文件,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四) 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因傷勢加重,轉為殘廢或死 亡,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 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前二目之規定 辦理。 (五) 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前四目所定期間內申請者,自得申請之 日起算。 (六)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時,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應主 動協助員工或遺族,填具申請表,申請慰問金。 二、核定權責: (一) 受傷慰問金:中央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其服務機關、學校核定 之;地方機關及所屬學校員工,由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 (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 (二) 殘廢、死亡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縣 (市) 議會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