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管理維護。
-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 四、其他專案計畫。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聚落建築群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 四、其他專案計畫。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考古遺址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
- 二、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
- 三、考古遺址之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第 6 條
- 1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古物維護修復。
- 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
- 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
- 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
- 五、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 2接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