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甲級清除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研究所畢業或領有與上述科系相關之技 師執照,經講習合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 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 格者。 四、領有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五、領有甲、乙級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經講習及格者。
第 4 條
乙級清除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作之 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訓練及 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並 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四、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工作之經 驗五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五、領有甲、乙級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經講習及格者。 六、領有丙級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三 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七、領有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四 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八、本準則發布前,曾辦妥工商發記,得有證明文件,具實際負責廢棄物 清除工作一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訓練及格者。 九、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已領有廢棄物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者。
第 5 條
丙級清除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曾辦妥工商登記,得有證明文件,具實際負責 廢棄物清除或回收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講習及格者。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回收 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三、國民小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清除或回收工作之經 驗二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第 6 條
甲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研究所畢業或領有與上述科系相關之技 師執照,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 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理科、工 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三年以上, 經訓練及格者。 四、領有乙級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第 7 條
乙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研究所畢業或領有與上述科系相關之技 師執照,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 驗一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理科、工 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 經訓練及格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三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 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四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六、領有甲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七、領有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後,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 四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八、本準則發布前,曾辦妥工商登記,領有證明文件,具有實際負責廢棄 物處理工作二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訓練及格者。 九、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已領有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者。
第 8 條
丙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 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四、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四年 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五、國民小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六年 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六、領有甲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一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七、領有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八、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曾辦妥工商登記,領有證明文件,具有實際負 責廢棄物處理工作二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訓練及格者。
第 10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技術人員 資格證書: 一、因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 二、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相關法規,情節嚴重者。 經撤銷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者,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廢棄物 清除、處理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依規定再請領資格證書,需講習或訓練及 格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