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
- 2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核發機關審核決定被駁回後,如申請人再為申請者,亦適用之。
第 3 條
- 1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變更,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 2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分別申請同意設置文件及各種許可證之展延及變更者,應依規定分別繳納審查費。
- 3前項展延及變更申請案件,主管機關予以合併審查時,審查費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
- 4本基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