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照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
第 3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分為 (一) 人事處、 (二) 甲等人事室、 ( 三) 乙等人事室、 (四) 丙等人事室、 (五) 人事管理員五種。人事處分 科,甲等人事室分課,乙等人事室分股,各科課並得分股辦事。設人事管 理員者,如事務繁多,得設佐理員。 前項機構及員額,經核定後,應以專條訂入所在機關組織法規。
第 4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銓敘部參照所在機關 職員之任免、考核、獎懲規定辦理之,佐理人員由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辦 理之。
第 5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待遇,由銓敘部依其資歷,參照所在機 關職員之等級待遇核定之。
第 6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關於職掌之分配,辦事之程序,應擬定辦事 細則,呈報銓敘部核定之。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